有關解除租賃合同
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費損失
一般情況下,承租方單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這期間,房屋無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費損失。
二、房屋中介費用
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出租人尋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過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進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間成功,房產中介會收取一定數額的報酬,該報酬應計入其尋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內。當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產中介的方式,則房產中介費用可不予考慮。
三、新租賃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況下,商鋪的出租人都會對新的承租人給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約定和商業慣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賃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規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損失也是會被認定為實際損失的。
四、新舊租賃合同租金的差價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尋找下一承租人,前后兩個租賃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后一租賃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賃合同的租金,則不存在損失一說。如果后一租賃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賃合同的租金,則兩次租賃合同的租金差價可能會被視為出租人依據前一租賃合同可獲期待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由前一承租人承擔。由于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爭議,出租方與承租方各執一詞,最終的結果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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