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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屋租賃合同

時間:2022-02-15 09:45:20 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8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8篇)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 ____市房租租賃合同 (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 居間人(丙方)_______備案證明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丙方的居間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 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 租賃用途: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玩為:_____, 最多不超過_______人。

  (二)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 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 計________年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

  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 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租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 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付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租賃期滿或合同接觸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先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

  (1)水費

  (2)電費

  (3)電話費

  (4)電視收視費

  (5)供暖費

  (6)燃氣費

  (7)物業管理費

  (8)房屋租賃稅費

  (9)衛生費

  (10)上網費(1

  1)車位費 (1

  2)室內設施維修費(1

  3)_______________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居間服務

  (一)丙方應當認真負責的為甲乙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提供機會或媒介服務, 如實報告有關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事項,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物業交驗。

  (二)本合同簽訂后(□及時□____日內),甲方應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____)作為傭金,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乙方應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____)作為傭金,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甲乙雙方支付的傭金總和應不超過月租金標準。

  (三)本合同簽訂后,如租賃雙方解除、中止或變更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仍應向丙方支付所約定的傭金。

  第七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證遵守國家、____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延遲交付房屋達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只是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者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發送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

  第九條

  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乙方有

  第九條

  第四款約定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阻力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兌換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每逾期____日,按日租金的200%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傭金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有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執 壹 份,乙方執 壹 份,丙方執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國籍: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間人(丙方)簽章: 經紀執業人員簽字: 北京XX公司 聯系方式 : 資格注冊證書編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2

  出租方(稱為甲方)

  承租方(稱為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以下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房屋租給乙方,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為 元,付款方式為,共計人民幣(大寫)元整。以后每次提前交下次房租,如不按時交納,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在租賃期間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

  二、租賃期間內,乙方應妥善保管房內設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或修復原樣(自然損壞除外):水費、電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取暖費、煤氣、衛生費、電話費等一切費用,均有乙方自負。

  三、租賃期間,雙方需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各自有關手續,并服從當地政府部門管理,不得違法亂紀,否則后果自負。

  四、簽訂協議時,雙方要出示各自有效證件(甲方需出示有關房屋證明或證件)。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私自轉租轉借他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在租期內,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并由違約方相對方付違約金 元整。

  七、房內如有電話和高檔電器,甲方要求乙方交納房屋設施押金 元,退房時如無損傷和欠費,押金退回。房內設施在房屋交接時要交接清楚或列清單: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水表底數:電表底數:煤氣底數: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愿意將產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第一條出租房屋座落于,共層間,總計面積為㎡

  第二條出租房屋用途為,乙方改變房屋用途,應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期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上述房屋租金為每年萬元;

  2、交納時間:在每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應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后,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甲方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賃房屋。

  2、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維修由甲方負責,如租賃房發生重大自然損壞或有傾倒危險而甲方又不修繕時,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繕,并可以用修繕費用收據抵消租金。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1。乙方依約交付租金,甲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月以上,甲方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賃期間,房屋管理費、水電費、房租稅、房產稅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3。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計算。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情況下,房內物品由乙方自行處理。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按合同終止當時相等租金計算),并且甲方有權處理物品。

  6。在租賃期間,乙方應保證合法經營,否則,如引起有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7、如因乙方原因,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出現漏水等質量問題,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8、為保證甲方房屋不受損害,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保證金人民幣元,本合同終止后,如房屋無質量問題的,甲方退還上述保證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萬元的違約金;如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續租,應提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如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另行簽訂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人:承租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地址:地址:

  簽訂日期___年__月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4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

  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讀《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關法律規范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面臨很多具體適用法律的難點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對這一解釋作出了權威解讀。

  轉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維護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秩序穩定意義重大。解釋在準確判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基礎上,確定了認定合同效力的原則:

  一是限定無效合同的范圍。解釋僅將違法建筑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在違法建筑物范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為違法建筑。

  二是對欠缺生效條件合同效力的處理上,采取了補救性的措施,即當事人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認定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支付使用費是返還財產

  對于有觀點認為,解釋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是將無效合同按照有效處理,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合同無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是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一種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承租人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占有租賃的房屋和實際占有房屋所獲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為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費予以返還。

  對于房屋使用費按照何種標準確定,實踐中做法很多。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因房屋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費可能與其獲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規定“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將是否支持的裁量權交由人民法院,根據承租人對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確定是否參照、如何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占有使用費。

  適用不同民法理論處理裝修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于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于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依法保護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對于解釋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侵害時,無權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這位負責人分析說,解釋規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不是規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的認定,是解決該難點首要面臨的問題。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并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18條規定,就是基于該條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相沖突。本解釋遵循法律規定精神,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定性還原為債權,規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有四種例外

  按照解釋規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張優先購買房屋?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四種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設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宗旨是簡化物權關系,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性,充分發揮物的用益價值,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應當優先保護共有人的購買權。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情形。親情關系往往是交換價值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具有濃厚的人

  篇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惠州召開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一庭(含房地產、勞動爭議和交通事故審判庭)庭長參加了會議。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民事審判中存在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形成如下會議紀要:

  一、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1.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維護合同效力。《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并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涂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當事人訂立轉讓不動產的合同后,該不動產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該不動產被查封而否定該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讓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可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在解封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3.不動產被依法查封后,當事人訂立轉讓該不動產的合同,可認定有效。但轉讓合同約定在該不動產解封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條款無效。出賣人不能依約履行合同,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并在該不動產解封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出賣人故意隱瞞不動產被查封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買受人請求撤銷轉讓合同的,應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核準該房屋為經營場所為由主張租賃合同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并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6.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的交樓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該約定違反《城鄉規劃法》第45條、《建筑法》第61條、《消防法》第13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滿足基本的安全條件和買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體把握標準可審查房屋電梯、水電、煤氣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關于善意取得問題

  7.轉讓人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轉讓條件,如果受讓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已經辦理了房地產過戶登記手續的,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問題

  8.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交付房屋時建筑面積少于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可參照如下方式計算:總房價(套內面積+分攤面積)減少面積。

  (四)關于一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問題

  9.在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占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的,登記權利人或占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于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履約費用等損失的,可予支持。但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五)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如政府部門出臺限購限貸政策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買受人是否屬于限購或限貸范圍。確因限購限貸政策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12.要注意發揮司法審判在規范和引導房地產居間合同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手續,或買受人由于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請求居間人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六)關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性質認定問題

  13.審判實踐中對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其他性質的合同進行轉性認定時,應當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而應以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實質作為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一方僅分得固定數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無法建成的情況下,相對方仍然需要支付與約定分得房屋相對應的價款或賠償金的,則應認定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4.當事人簽訂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等其他性質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當事人之間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系的,轉讓人應對受讓人因該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一)關于民事責任主體問題

  15.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案件當事人。審判實踐中應注意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并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6.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向第三人購買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資質方無需對實際施工人的欠付貨款承擔民事責任。

  (二)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17.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方式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以低于工程建設成本的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也應認定無效。對于約定無效后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18.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就該違法建筑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該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可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效力。

  (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2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問題的民事責任,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經鑒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實存在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在保修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

  (四)關于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21.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獻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于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協議變更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建設工程開工后,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

  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屬于強制招投標的范圍,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進行招投標,但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了備案,該備案合同與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合同不一致的,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3.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原則上應當在合同相對人之間進行,并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依據或者承包人的授權,發包人直接向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結算和付款,一般不構成有效的結算和支付。

  24.當事人依照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價款簽訂了結算協議,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結算協議認定工程價款。

  25.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工程價款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委托進行造價鑒定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承包人經釋明后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依據證據規則判令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26.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筑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約定工期內的建筑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的,延誤工期期間的建筑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對工期延誤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損失。建筑材料價格大幅變動,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從嚴把握。

  (五)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由于發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28.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僅限于建設工程價值,不包括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

  29.承包人應當通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合法途徑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設工程或施工資料。施工合同終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為由,繼續占有工程、拒絕撤場或者移交施工資料,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六)關于違約責任問題

  3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的,可以同時適用,但二者之和不得過分高于遲延付款的損失,過分高于的認定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誤工期或發包人遲延付款的情況下,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承包人重新承諾完工時間或發包人重新承諾付款期限,不能視為守約方對違約方放棄主張違約責任,但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放棄追究違約責任或當事人明確達成諒解的除外。

  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合同約定的遲延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電等導致順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張順延工期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沒有順延工期的簽證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其他證據認定應否順延工期。

  三、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33.業主委員會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或未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的內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在起訴前未取得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同時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追認的,該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3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可依據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物業服務企業未依約履行合同的責任問題

  35.物業服務企業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業主請求降低物業費的,可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物業服務指導價和合同履行情況對物業費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三)關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糾紛問題

  36.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經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其他業主因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異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如其他業主認為增設電梯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作出增設電梯決定的業主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一)關于歸責原則和抗辯權問題

  37.要充分認識交強險設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性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無論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包括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除非交通事故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關于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

  38.對于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嚴格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要求免責條款必須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并使用黑體字等醒目方式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同時要求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要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從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的內容、涵義和法律后果。如保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則相關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如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扣除交強險應賠部分再行賠付”,且保險公司已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即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強險的,仍應認定該約定有效。

  (三)關于責任主體問題

  40.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掛靠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篇三:最高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5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 區 路 街(巷、里) 號 房號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碼 )出租給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積 平方米,分攤共用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乙雙方協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情況如下:

  租 賃 期 限

  月租金額(幣種: ) 元

  小 寫

  大 寫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期限超過20xx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

  租金按 (月、季、年)結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繳付租金給甲方。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幣) 元保證金(可以收取不超過三個月月租金數額),甲方應在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之日將保證金 (退回乙方、抵償租金)。

  第五條 雙方的主要職責:

  1。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

  2。甲乙雙方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間轉讓該房屋時,須提前 個月(不少于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抵押該房屋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

  4。發現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屆滿,應將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 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條 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在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給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 號予以登記備案。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 號予以登記備案,但該房屋具有《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 條第 項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條 款義務,予以注記。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規定整改完畢,符合出租條件,注銷注記。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終 號予以注銷登記備案。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6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區______號樓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計__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支持企業發展,甲方愿將房屋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雙方遵守。

  第一條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出租房屋、面積、租金等:見附頁

  第三條 租賃期限(本合同有效期)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為期 _____年____個月

  第四條 費用及交納

  ?一、租房押金

  1. 租房押金交納標準為50元×租賃房屋總面積。

  2.乙方租賃房屋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應交納租房押金_______ 元。

  3.租房押金應自本合同簽字的同時由乙方向甲方交納,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及《企業孵化與綜合服務協議書》(編號:______________ )各項條款的基礎上于合同期滿之日起7日內由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內,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調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遷出時,由甲方一次性退還押金。

  4.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權按每提前一個月扣除租房押金總額的十二分之一歸甲方所有,具體數額依此類推。

  5.乙方在任何情況下欠交租金時,甲方有權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追索。

  6.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損失,甲方有權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租金

  1.租金應自本合同簽字的同時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納,以后的交納時間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前十天,標準見附頁。

  2.若乙方遲交租金,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滯納金,收取標準為:

  逾期一個月內的,甲方有權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遲交天數作為滯納金歸甲方所有;逾期一個月以上,不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遲交天數作為滯納金歸甲方所有。逾期超過二個月的,甲方可以采用協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項費用(含滯納金),其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逾期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內的一切財產(物),自留置之日起一個月內,乙方應完全履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對留置的財產(物)依法進行處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收取違約金或留置乙方財產后,不影響乙方項下義務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權利的行使。

  3.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請求,并經雙方協商同意。同時甲方將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用以彌補因乙方提前退房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自乙方按合同交納租房押金和租金之日起,按合同向乙方提供室內設施完好的房屋,否則,按本合同第四條項下的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擔責任。

  2.甲方負責房屋自身的維修(不包括房屋的附屬設施),除乙方人為造成的房屋損壞和不可抗力外,保證房屋不漏雨、傾斜、倒塌等。

  3.承擔出租房屋的房產稅。

  4.合同期內,在乙方正常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按租房押金的計算方式向乙方承擔責任。

  5.合同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出現其他違約情況時,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按合同規定按時交納租房押金及租金。

  2.使用房屋前,檢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之后發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責任外,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3.維護房屋整體結構,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如需對房屋內的配電設備,給排水設備進行更改,對房屋進行裝修,須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經甲方批準后方可進行,批準后的方案若需更改須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經甲方批準,并承擔由此給任何他方造成的損害責任;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須恢復原狀,不能(愿)恢復的,向甲方支付恢復所需的費用,該費用標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同時承擔由于恢復給任何他方造成的損害責任。

  甲方有權批準或不批準乙方所提方案。

  5.不得將所租房屋轉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否則,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6.承擔承租地域內所發生的事故責任(包括安全生產、用電、防火防盜等),對事故造成的相鄰各方及甲方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

  8.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當依法經營,若發生訴訟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包括乙方被財產保全導致甲方房屋被查封),乙方應當具實承擔。

  9. 三資企業承租房屋,除應當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項下所有義務外,應當依法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費。

  10.乙方不得占用大樓公用面積或在公共區域隨意擺放物品,如乙方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11.乙方不得在承租場所內從事不符合《企業進駐國際創業中心申請審批表》,或未經甲方允許的非高科技開發經營的項目。

  第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乙方項下的任何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請求賠償;甲方違反本合同中甲方項下的義務時,乙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力。

  第八條 合同期滿前,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房屋,應當在本合同期滿30天前向甲方提出繼續承租的要求,經甲方重新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后延續原合同期限或簽定新的租賃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前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終止。

  第九條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關系如需恢復,須重新協商。

  第十條 本合同如須經有關部門登記備案,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十一條 本合同與《企業孵化與綜合服務協議書》(編號:______________)一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雙方簽字加蓋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享有。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進駐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房間號: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____;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 ;租金標準:________________;季度租金總額:________________;全部租金總額: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計:______年零______ 個月______元/㎡年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8

  合同編號:114939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經甲方與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門市房__________平方米租賃于乙方,租賃期________年,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

  一、租金自甲乙雙方簽訂租賃房屋合同時起,租賃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責任,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內各項事宜。自簽訂租房合同時起,乙方須將租賃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萬元人民幣。待11個月后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乙方須將第________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房屋,合同失效終止。

  二、乙方的責任自租賃甲方門市房起,具有門市房使用權,乙方需裝修房屋,如改變內部房屋格局,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改變房屋格局,裝修費由乙方自擔。但租賃期滿如不再租賃,須經甲方檢查房屋,如發現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主體結構遭到,須按市價進行補償。

  1、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期間,乙方須認真守法經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經營期間出現一切問題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在租賃甲方房屋期間及合同期滿后交付甲方時,乙方不準將甲方門市房租賃別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滿后,如不再繼續租賃,將門市房交付給甲方時內部裝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房期間,房屋水費、電費、環保費、治安費、衛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因乙方拒交費用而與收費單位發生重大矛盾出現嚴重影響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把費用補交完并解決處理好糾紛,如乙方拒絕交費,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簽字時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經營(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條文下),甲方具有監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權利,如發現乙方在經營期間出現嚴重違反租賃門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給乙方。

  2、甲方負責供熱費。

  四、其他

  1、在甲方將門市房租賃乙方經營使用期間,如發生不是人為的天災使房屋遭到損壞,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責任,余下房租退還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而定。

  2、如在乙方經營期間,租賃合同沒到期,遇到國家,有關單位和開發商對房屋進行動遷的情況時,乙方需無條件的停止經營,甲方按合同規定余下的租金退還于乙方。合同終止。

  3、自接到動遷搬遷通知起,乙方須在____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甲方不負責乙方任何附加的條件,一切和乙方遺留的問題和經濟糾紛及所裝修造成損失及帶來的其他問題,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如不動遷,租賃房屋期滿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門市房時,須經甲、乙雙方協商重新簽訂租房合同。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簽約日期: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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