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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有內涵的審計報告
怎樣才能寫出一篇有內涵,有深度的審計報告呢?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分享一篇關于撰寫審計報告的寫作指南,供大家閱讀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寫作審計報告有所幫助。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將審計報告作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出具的法律文書。隨著依法行政的要求,審計影響的擴大,審計結果正逐漸向社會公開,這些都對審計工作質量包括審計報告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事項的結果,依法作出經得起推敲的審計評價和審計意見,因此努力增強審計報告的內涵,是一項艱巨的工作。
增強審計評價的專業內涵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的點睛之處,審計評價水平的高低,既體現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又關系審計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同時又直接關系到被審計對象的形象。
(一)當前審計評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寫審計評價時,由于忽視基礎工作,沒有完全掌握情況,詳細占有素材,或確定目標不準確,使審計評價無文章可做,如根據被審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簡單評價什么工作怎樣做的,達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績等等。有的將沒有經過審計的業務數據拿出作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內容。同時,審計報告中的內容與作出的審計決定內容相矛盾。如:審計評價某單位較好地執行了國家財經法規,收支合法,但在審計決定中卻又認為該單位偷漏國家稅收問題嚴重、存在著巨額賬外資金。審計評價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現象。
(2)評價主觀片面、單一籠統。某些審計項目審計評價意見,未經過必需的審計檢查和測試,而是在對部分情況審計查證后,在主觀推理基礎上得出片面結論,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為依據。還有就是不管什么項目,審計評價一個樣,沒有按照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項目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
(3)評價用詞不嚴謹。如有的單位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在審計評價時往往為遷就被審計單位,或是為了審計決定能夠較快較好地落實,于是審計評價就夸大為真實、合法、健全。還有的審計評價在對某些重大問題發表肯定意見時,風險防范意識差,語言表達過于絕對。如評價為:通過審計,某單位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某單位無違紀違規問題,某人清正廉潔,無任何經濟問題。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審單位和個人守法意識不強、經濟業務活動錯綜復雜而審計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的審計環境下,審計從范圍、深度、廣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這類評價存在著巨大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的原因
(1)審計評價規范及評價準則相對落后。無論審計對象自身,還是國家對于審計對象的管理以及財務會計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審計自身的發展看,審計的領域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共財政管理的審計正不斷加強,但與此相關的審計評價準則尚待建立,而現有審計評價規范過于抽象,操作性、實用性不夠強。
(2)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高,導致關于審計評價方面的許多重要內容在審計查證環節就被疏忽,在評價時不可避免淪為“無米之炊”。同時由于部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強、審計技術手段、審計方法相對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響,審計評價所涉及到的較多內容,要么無從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詞,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增強審計報告的法制內涵
(一)當前在審計報告撰寫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有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問題的表述過于簡單,常常以一句結論性的語言一概而過,接著便以違反法律法規哪一條款進行定性和處罰。由于敘事有情無節,使人看不出違法違規問題的情節、性質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夠準確。不加區別,簡單“對號入座”,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搬硬套,缺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意見失之于寬或失之于嚴的情況時有發生。
(3)引用法規不當。一是沒有引用法律法規,或者引用法律法規有誤;二是引用法律依據不足,或者適用法規針對性不強;三是引用過時失效的規定,或用審計事項發生時尚未施行的法規作為審計依據;四是引用的規定層次較低,甚至沒有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也作為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4)行文不夠規范。有些審計報告往往簡單地以會計核算過程或會計科目來反映事實,闡述問題沒有與整個業務操作過程相結合,個別的還使用夸張、比喻等過分修飾的語言,語意表述含糊累贅。也有的明顯帶有個人主觀意識的分析和推斷性的語言。
(二)大凡法律文書,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作為一種法律文書的審計報告,也必須按照法律準則要求辦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當然還要處理恰當、行文規范。
(1)事實清楚。審計報告所反映審計事項的評價結論和處理處罰結果,都必須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實基礎之上,只有事實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事項給予定性和提出處理意見。審計報告要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基礎就是事實清楚。
(2)證據充分。重證據是執法行為的一個基本準則,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實是存在的,但缺乏證據證明,還是不能說是清楚的。要依據《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有關審計證據質量控制的規定》(審計署第六號令)對審計人員的證據收集進行規范,保證審計報告所述問題的證據材料確鑿充分。
(3)定性準確。定性的準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審計機關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罰,也將關系到對其直接責任人的評價及處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的執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還是“占用”,處理處罰是不完全一樣的。又如“擠占”和“挪用”之間的區別,也是經常會碰到的問題。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輕,也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以偏概全,這些都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4)處理恰當、行文規范。審計報告對所述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意見,要根據事情發生當時當地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表現,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處罰;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本著教育、管理從嚴,處理適度的原則把握。尤其是要謹慎使用好自由裁量權,對同類問題的處理處罰盡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輕畸重情況的發生。審計報告還得講究一些法律文書的要求。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做到嚴肅權威,行文條理清晰,文字簡明扼要,表達準確規范。
增強審計報告內涵的方法
審計報告的內涵既是審計業務問題,更是審計機關執政執法能力問題,需要全體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共同努力來解決好。如何增強審計報告的內涵,可以考慮尋求以下幾個途徑:
一是增強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言之有據。
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科學審計現代審計的能力,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嚴格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熟練運用各項輔助審計手段,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符合性測試,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斷。運用合理的審計技術方法,查深查透每一個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判斷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具體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審計取證,做出合理評價。
二是精通法律法規,言之有法。
審計工作不僅要求審計人員精通審計業務,更要求審計人員知法懂法、嚴格執法。因此,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家關于財政財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熟悉了解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前,注意收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一方面可以對照審查被審計單位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另一方面也便于掌握法律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
三是注意統領全局,言之有理。
審計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從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緊緊圍繞全局工作中心研究改革、發展、穩定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具體化,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趨勢,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指導意義的審計建議,起到幫助被審計單位知錯整改進而規范管理的作用。使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
四是加強綜合分析,言之有度。
面對審計查出的許多問題,審計人員應當全面度量,善于就重點問題入手開展審計,通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在審計報告中抓住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克服審計報告面面俱到、處處點評,重點不突出的問題。文字表述上,要善于加工提煉,精雕細刻。還要注意透過表面現象抓住實質,擊其要害,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改變長期存在的屢審屢犯的狀況。
總之,審計報告不是簡單的條文加事實,而是一項具有開拓性和挑戰性的工作。以《審計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對審計評價的錘煉,對于提高審計機關的執法水平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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