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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補助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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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杜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興縣新城鎮錦水北6號。聯系電話:轉。
申請人杜桂珍不服新興縣委組織部、老干部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關于杜桂珍、陳炎明反映要求落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現向廣東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請。
申請事項:
請求廣東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中共廣東省委老干部局、廣東省財政廳的粵組通[20xx]55號文的規定,給予我落實生活困難補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新興縣委組織部、老干部局的《答復》所適用的文件依據(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干部,不能辦理離休”的規定,是斷章取義的,顯屬不妥。原文是:“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7條,關于‘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是指原是國家干部(包括軍隊轉業干部),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干部,不能辦理離休。”申請人認為,陳君瑞顯然不屬于此情況。陳君瑞的情況應當適用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34號文件第一條第3項“不屬于因犯錯誤、受處分安排當工人的。對這部分人辦理離休時的審批權限,由干部、人事部門按照勞人老(1983)1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執行。審批前不須辦理工人轉干部的手續。被批準離休后,即列入離休干部編制,由干部、人事部門管理,可享受一般離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經費,由干部人事部門列入預算。他們的離休榮譽證中的‘原職務’仍填寫為‘工人’,下邊注明‘(享受一般離休干部待遇)’。”
據此,我丈夫陳君瑞是應當享受離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辦理離休手續,造成我沒有經濟來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難,無錢治病。
鑒此,我懇請廣東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廣東省財政廳的粵組通[20xx]55號《關于對符合離休條件未辦理離休手續先故的企業老干部配偶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和中共云浮市委組織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財政局的云組通[20xx]31號文的規定,給予我落實生活困難補助為盼。
此致
xcx省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杜XX
20xx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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