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范例
(按面積收費版)
用熱人(甲方):
供熱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熱采暖地點、采暖收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
采暖地點:北京市 小區(街) 號 樓 單元 層 室。
甲方聯絡人 ,聯系電話 ,手機 。
2.采暖收費面積: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無房產證的,以建筑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計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產證后,以房產證記載面積為準。
(2)供暖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甲乙雙方對此部分面積有爭議的,以房屋測繪部門的測繪數據為準。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的換算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采暖期時間
采暖期時間:從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時間調整,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三條 供熱室內溫度標準
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臥室、起居室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8℃。上述所稱正常天氣情況是指:室外日平均溫度在-9℃以上。甲方對采暖期時間、采暖室內溫度標準有特殊要求,且具備實施條件的,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簽署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當甲乙雙方就供熱溫度發生爭議時,均有權按照《辦法》的規定,提請供熱主管部門調解、委托具備檢測項目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
第四條 采暖費繳費標準、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
1.繳費標準乙方按照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熱價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費,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的部分加倍收費,采暖費總計:元/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自調價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調整的熱價標準向甲方收取采暖費。
2.交費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甲方將下一個采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費足額交給乙方。
3.采暖費采取方式交納
(1)直接向乙方交納供暖費,或將供暖費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費銀行;
(2)將采暖費交給乙方委托的收費單位 。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地點、范圍、時間和質量供熱。
2.按約定的期限、方式交納采暖費,并要求乙方提供國稅機關統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費的銀行開具采暖費發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權拒繳采暖費。如對交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核對。
3.對室內自用采暖設施(注:室內自用設施是指室內支管、散熱器及其附屬設備)進行管護,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跑水漏水等情況時,應及時向乙方報修;對超出使用年限,影響采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自用采暖設施及時進行更新、改造;當接到乙方發出的自用設施隱患整改通知后,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甲方應當向建設單位了解住宅的建筑節能狀況、供熱采暖系統設計、安裝質量等情況。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熱設施,由房屋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兩年。
4.承擔室內自用采暖設施維修、更新,隱患整改的相關費用。甲方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因裝飾裝修影響供熱設施維修的,有關拆除及恢復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在乙方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留人監護;在乙方進行維護、搶修作業、室溫檢測、查表、收費或其他需要入戶進行作業的,應予配合,并有義務提請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配合。
6.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溫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并按照北京市的規定進行室溫抽測。
2.對甲方的采暖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在巡查中發現甲方的自用供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其他用熱人的正常采暖、因裝飾裝修妨礙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以及其他違反《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情況,書面告知甲方及時整改。
3.受甲方委托對其戶內自用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關費用。
4.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采暖費。在收取采暖費后,開具本市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
5.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區、住宅單元門、電梯口等處進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監護。
6.有義務按照北京市有關的供熱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服務,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接到甲方報修后,應當在6小時之內回復甲方;用戶報修屬于一般故障的,應當在12小時內處理完畢;屬于重大故障的,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不能處理完畢的,應當告知用戶,屬于自身原因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布的報修電話應具有錄音功能且保留一個整采暖季,號碼為: 。
7.乙方應按照建設部《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并在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向用熱人公告。
8.采暖期內,乙方因所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用戶正常采暖的,有義務及時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內自用供熱設施的需求后,乙方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礙供熱設施維修養護進行書面確認。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驗收、巡檢和供暖試運行期間發現存在屬于供熱系統設計、供熱設施安裝施工質量、建筑材料質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而影響供熱質量的,應當書面告知甲方提請建設單位解決。
11.履行《辦法》和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責任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供暖,應當按照未供暖時間,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停供天數
停止供暖的天數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遲開始供暖或提前結束供暖的天數,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數。
前款所稱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停止供熱的天數應當由甲乙雙方共同書面確認。
2.因乙方的責任使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相應的采暖費。
退費額=日熱費單價×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面積×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天數×退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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