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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時間:2021-06-18 11:49:30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一、安全標準化的定義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是企業基礎工作和基層工作,是全員、全天候、全過程、全方位的工作。

  二、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精選5篇)

  安全標準化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而制定的條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后,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并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后,對場地平面布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項目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匯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并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條、對于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范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工作,完善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管理績效,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范圍內的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第四條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是指對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第五條各單位必須根據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標準化實施水平和安全安全績效。

  第二章自評組織

  第六條企業成立兩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即廠級和車間(分廠)級。

  第七條各車間(分廠)的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

  組長:車間主任

  副組長:分管副主任

  成員:安全員、工藝員、機械員、工段(班組)長

  其職責為:

  1、負責編制、實施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計劃(可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2、對自評發現的問題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編制自評報告,并向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匯報;

  3、負責自評結果(包括本單位自評和廠級自評中涉及本單位的問題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實及完成情況跟蹤驗證。

  第八條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

  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廠領導

  副組長:技安處處長

  成員:財務處處長、廠安全標準化內審員、生技處、環保處

  (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辦公室設在技安處)

  其職責為:

  1、負責編制、實施企業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計劃(可納入企業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2、對自評發現的問題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編制自評報告,并廠長批準后實施;

  3、負責自評結果的監督落實及跟蹤驗證。

  第三章自評辦法

  第九條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制定具體針對性的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檢查和評價細則。

  第十條各單位按廠級檢查和評價細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自評檢查。

  第十一條每月各單位進行自評檢查,并做好記錄;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每月對各單位安全標準化基礎工作或專門要素,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安全風險獎勵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安全標準化運行年度自評:

  1、每年底,先由各單位組織進行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編制自評報告(可與年度風險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或安全工作總結合并一起編定),并報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

  2、各單位自評結束后,廠級安全標準化運行自評小組對全廠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綜合檢查和評價,編制自評報告,提出進一步改進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報廠長批準后實施;

  3、自評的結果,納入安全風險獎勵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的輸入;

  4、對某些較緊迫的項目以整改通知書(含情況簡報)形式下達到責任單位,限期完成。技安處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第十三條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檢查和評價細則,每年與安全風險獎勵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重長風化(**)67號文《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制度》同時作廢。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5

  一、評審小組組成以職責

  1、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審組由公司高級管理層、各部門及采區、選廠負責人和內審員組成。

  2、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制定管理評審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管理評審會議由總經理負責主持。

  二、評審的主要內容

  1、標準化同覆蓋范圍的充分性;

  2、實施標準化系統的資源(人、物、財、技術)的保障情況;

  3、現場人員職責的合理性;

  4、員工和相關方抱怨;

  5、以前評審的跟蹤結果;

  6、事故統計分析;

  7、糾正與預防措施制定及實施的有效性;

  8、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

  9、影響標準化系統的變化;

  10、評審監測與檢測記錄。

  三、評審的頻率

  管理評審按《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審計劃》進行,一般一年一次。

  四、評審的結果

  根據評審結果,擬定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具備的主要內容有:

  1、標準化系統的效力;

  2、管理過程的改善。需要持續改進的方面,如:方針、目標和指標、糾正和預防措施等、數據分析、監測、風險降低;

  3、資源需求(人、財、物、技術);

  4、預防損失和對識別風險的緩減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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