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安全協議書
為了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安全事故,嚴格責任界限,依據《中華人民未成年人保護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條款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一、校方的權利及義務
1、孩子放學后在公辦校校門口(大雨天在教室)等候,由校方工作人員負責接孩子到托管校區。
2、校方工作人員從公辦學校接孩子回北大學習幫托管教育實驗基地校區以及送孩子返回公辦學校路上,孩子須服從校方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亂跑亂跳。若因校方工作人員工作疏忽導致的安全事故,由校方負責;若孩子自身的原因(自身事故或重大過失)導致的事故,由學生監護人負責。
3、校方必須為孩子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場地及其他教學設施,選聘具有執業資格的老師進行托管輔導。
4、校方為孩子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合理搭配飲食營養。若因校方工作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責任由校方承擔。
5、校方組織孩子開展娛樂游戲活動(含戶外活動)時,應提前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可預見的安全防范措施,若因校方管理問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校方承擔安全責任。
6、校方嚴禁對孩子進行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校方負責,如因職責所需,對孩子進行正當的批評教育,孩子有突出反常行為時,校方應在第一時間與學生監護人取得聯系,監護人應及時趕到,不得推諉拖延。
7、對于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應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告知后,該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由監護人自己負責。
8、孩子在校方托管期間如發生嚴重病情(因孩子自身原因患病)需到醫院就診或住院時,校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并及時將孩子送往醫院,所需費用由學生的監護人據實承擔。
9、入托后校方與孩子建立臨時管理關系,孩子的法定監護關系界定的監護職責,不因孩子入托而發生轉移。
二、學生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1、學生的監護人認可校方對學員的管理內容及方法,全面服從校方管理。
2、學生的監護人必須詳細填寫學生檔案表。
3、學生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異體質、容易產生并發癥等情況,應在入學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校方,以便給予一定照顧,若因隱瞞上述問題造成的后果,由學生的監護人承擔。
4、學生的監護人應按時繳納孩子入托時的首期托管費用和后續費用,不得無故拖延。
5、如學生或監護人有事,學生不能按時到托管班的,監護人務必提前告知校方。
6、學生的監護人應經常告誡學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返校、離校途中的安全。教育學生遵守校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孩子嚴重損害校方教學設施,或造成其他托管學員突出的人身傷害,由學生的監護人負責賠償。告誡學生沒有家長的陪伴,不得私自與小伙伴乘車外出。
7、每天托管結束,學生的監護人應準時接孩子回家,不得無故拖延時間。否則,按小時收取一定的延時費。
8、協議有效期限:學生的監護人辦好入托手續、簽訂本協議之時起,到所交費用截止期為止。
三、未盡事宜再進行協商。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協議簽字即生效。
校方代表: 學生的監護人: 簽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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