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4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學校建立和健全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代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把我校辦成省內一流的全國知名重點中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根據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和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召開教代會的實施辦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即發的《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7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第四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學校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
第六條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對不能處理的提案應當說明。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教輔后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工的30%-50%。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應提前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學校教代會三年或五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經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已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
第十六條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學校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并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并存檔。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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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后勤組為獨立選區,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各選區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代表名額按該選區員工數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行時,如疑問或細節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1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 1/4 到 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 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2
一、總則
為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二、教代會的組織原則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其決議和決定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教代會的組織形式是代表大會,由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三、教代會代表
代表的條件:本校在職教職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關心學校發展,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參與意識;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能密切聯系群眾,正確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的選舉:以教研組、年級組等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確定,確保教師代表占多數。
代表的權利: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發表意見;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發表意見;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詢問和監督;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代表的義務: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四、教代會的職權
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監督學校領導干部的工作,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其他需要教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
五、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3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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