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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8 13:44:26 林強 制度 我要投稿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6篇)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鳌W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攲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3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并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并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置校車?空荆型静坏秒S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后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4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某某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使用規定:

  校車使用指定專門的司機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董事長處理。

  (3)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校車保養:

  (1)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5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后不得在校內抽煙,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蚣依,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后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性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6

  第一條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學生,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兒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解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條例》、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因學校設置或者撤并原因難以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學校服務半徑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夠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應當不使用校車;使用校車的,不享受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確需校車服務的學?梢耘鋫湫\。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根據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禁止掛靠運營或者變相掛靠運營。

  第六條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專用校車還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采購的指導,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保障校車產品質量安全。

  校車不得私自改裝,不得加設車窗欄桿,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礙視線的材料。

  第七條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ㄒ唬┸囕v所有人營業執照或者設立批準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ㄈC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校車駕駛人駕駛證;

 。ㄎ澹┌ㄐ旭偩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ㄆ撸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在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專用校車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

  第十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前,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校車行駛線路、?空军c進行實地勘查;校車行駛線路存在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的,按照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后方可批準。

  校車行駛線路確需跨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受理許可申請的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征求相關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意見,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受理許可申請的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已經開通的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承擔該路段養護職責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置或者維修,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校車通行安全。

  校車駕駛人發現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承擔該路段養護職責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一規劃、設置校車停靠站點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

  校車?空军c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的設置和日常維護費用,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三條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應當將校車標牌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校車標牌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和核發。

  校車駕駛人、?空军c、行駛線路、開行時間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校車標牌滅失或者損毀的,配備校車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斚蚝税l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材料,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發或者換發。

  第十四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拆除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其注銷校車資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車外觀標識應當在30日內消除。

  第十五條駕駛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駕駛證;

 。ㄈ⿷艏毓才沙鏊鼍叩臒o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駕駛人系外省籍的,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收回校車駕駛證,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

 。ㄒ唬┍救松暾堊N的;

 。ǘ┠挲g超過60周歲的;

 。ㄈ┰谥氯怂劳龌蛘咧貍慕煌ㄊ鹿手胸撚胸熑蔚;

  (四)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犯罪記錄或者1個記分周期記滿12分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有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校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十七條校車運載學生不得超員,不得超速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

  校車不得在晚上10點至次日凌晨6點時段內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隨車照管人員:

 。ㄒ唬┠挲g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無犯罪記錄;

 。ㄈ┥硇慕】,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ㄋ模┯械缆方煌ò踩R和必要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隨車照管人員負責組織學生上、下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學生上下車時,應當分別與學校、學生監護人做好交接登記。

  第十九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應當進行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一)無符合法定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的;

 。ǘ{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一致的;

 。ㄈ{駛人疲勞駕駛的;

  (四)駕駛人飲酒或者嚴重身體不適的;

 。ㄎ澹{駛人情緒異常,不適宜駕駛校車的;

 。┏^核載人數的;

 。ㄆ撸┓恋K校車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乘車學生臺賬,并報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車號牌號碼、核載人數、行駛線路、?空军c、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并通過家長會、告家長信等方式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全程監控。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平臺,并予以重點監管。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確定的監控平臺,對本行政區域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二條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逃凸芾砉ぷ鳎凑占s定時間到校車?空军c送、接學生上下車。

  學生監護人應當拒絕學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上下學,勸阻校車安全違法行為并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給予指導。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對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消防、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配合學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演練。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等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乘車學生臺賬并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對學校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理演練開展情況及其書面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臺賬,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機動車不避讓校車及其他危害校車安全的違法行為,保證校車優先通行和學生上下車安全。

  第二十七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指導和督促,定期聽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匯報,并可以依照教育督導法律、法規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導。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交通違法行為多發、被多次投訴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配備校車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斦{離校車駕駛崗位。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其他載客汽車,應當進行清理,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

  本辦法施行后,新購置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

  第三十三條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學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學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管理辦法,保障學生乘船安全。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7

  早上接車流程

  1、 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 同家長幼兒打招呼,并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 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 相同站點人到齊后點名關車門,發車。

  5、 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系,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系)

  6、 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并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 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 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 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后,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 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 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 車子到點停穩后,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并交代相關事項。

  7、 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系家長,并將幼兒帶會園里,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8

  為規范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二、德育處、大隊部、安全辦及班主任要定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廣泛提高在校教師、學生安全意識和知識。

  三、機動車輛管理

 。ㄒ唬┸囕v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停放在校外停車棚。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準同意后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校長室申請,經學校同意后通知門衛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ǘ┸囕v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準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指定時間(非下課或活動課時間)內及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準。

  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非機動車(人力自行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駛入校門外50米范圍內必須下車推行,并且要停放在校外停車棚內。

 。ǘ側胄iT外50米范圍內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須在自行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車輛在指定停車位置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ㄈ┬@內禁止騎車。

 。ㄋ模┯捎谀壳拔铱h適齡兒童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上小學生一律不得騎車上學,如若不按該規定出現的交通事故者,后果自負。

  五、管理辦法

  (一)學校與駕車上班的教職員工簽訂校園車輛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狀,未簽訂安全責任狀的一律不準駕車進入校園。

 。ǘ┻M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駕車者承擔。

 。ㄈ┘訌婇T衛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值日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附則

  1、此規定由富蘊縣小學教代會負責解釋并執行。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經教代會通過,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后,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9

  一、跟車教師必需在乘車前認真對比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別緣由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教師必需在當日記錄中做特殊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需對比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教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需對囫圇車廂舉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教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需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催促校車司機必需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開一切擔心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泊,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示校車司機必需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教師暗示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全部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需展示接送卡。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中小幼兒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幼兒園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用于專門接送幼兒入園、離園或者接送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幼兒園校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以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安全約束裝置應當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車除正常定期檢驗外,每季度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志。未取得校車標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兒。幼兒園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確認手續。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其他旅客運輸業務。

  (五)校車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七)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九)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幼兒園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按下列程序審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十)駕駛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十一)駕駛人接受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并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六)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接送幼兒工作規程

  (二十一)嚴格落實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車發車時刻表,按時接送幼兒上下車,如有特殊情況接送時間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電話通知家長。

  (二十二)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每車配備兩名跟車教師接送幼兒。跟車教師和司機要掛牌服務。每次交接幼兒時,教師與家長要按時轉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時必須由教師、家長共同簽字確認。校車到達幼兒園時,跟車教師要與本班教師交接并共同簽字,本班教師要電話或短信告知家長。不允許家長無卡接送幼兒。

  (二十三)幼兒上下車時,一名教師在車下接應幼兒,另一名教師在車內照顧幼兒,維持秩序。乘車途中要細心照顧每一位幼兒,并幫助幼兒系好安全帶。

  (二十四)幼兒入園、離園要設定固定接送地點。所有乘坐校車的幼兒,由本班教師帶到幼兒園指定地點,等候校車。入園時,跟車教師將幼兒交給本班教師,雙方簽字確認。離園時,由各班教師將幼兒交給跟車教師,雙方簽字。跟車教師點名核對確認幼兒和人數無誤后方可發車。

  (二十五)所有幼兒入園、離園時,家長要和本班教師交接簽字確認。幼兒要有專人(法定監護人)持卡接送,如委托他人接送,家長要寫出委托書并簽字,并電話告知本班教師。受托人接送幼兒時,教師要查看家長委托書,要求受托人出示身份證件,經教師再次電話家長確認后,受托人和教師簽字,方可交接幼兒,并短信通知家長。

  (二十六)家長未送幼兒入園、未接幼兒離園時,本班教師應主動與家長聯系,了解幼兒情況。對于家長無法及時接幼兒離園的,本班教師要照看好幼兒,等待家長來園,幼兒交接后雙方簽字確認。嚴禁將幼兒交給其他家長或讓幼兒獨處。

  (二十七)加強與家長的聯系,保持通信暢通。每個幼兒家長至少留兩部聯系電話,確保教師能隨時和家長取得聯系。

  第八條校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十八)在園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幼兒園有關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務工作。

  (二十九)及時提供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加強對本園自有車輛維修和保養,監督租賃車輛的運行狀況,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員愛護車輛,督促相關人員做好消毒工作,保證車輛整潔衛生。提醒司機和跟車教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第九條班車司機崗位職責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嚴禁飲酒,行車途中盡可能保持車速平穩,不超速行駛,文明行車,確保幼兒安全。

  (三十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衛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時到達工作崗位,開窗開門通風,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

  (三十三)保證正點出車接送幼兒。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行車路線,確保線路所有接送站點幼兒正點乘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不得私自用車。

  (三十四)經常檢查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不開帶病車輛,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

  (三十五)配合跟車教師照顧好幼兒,熱情周到為幼兒及家長服務,保證幼兒乘車安全,不得發生車內幼兒碰傷等事故。

  第十條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制

  (三十六)熱愛、關心每一名幼兒,對幼兒態度親切和藹。尊重家長,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熱情,有禮貌,要親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長,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家長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七)模范執行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儀表端正,服裝整潔,不穿奇裝異服,做到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為幼兒做表率。

  (三十八)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上下車前檢查,檢查衣帽是否整潔、物品是否帶全;上下車時嚴格執行登記制度,上下車后點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車過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機保持車輛平穩,車內前后各一名教師,維持乘車秩序,及時給幼兒增減衣服,處理各種問題,保證幼兒的乘車安全。

  第十一條建立校車衛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車配備兩套座椅套,每月更換一次。車門、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車內空氣、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噴灑消毒,并認真做好記錄。

  (四十一)保持車廂內干凈,車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收車前清理車內的垃圾桶、掛袋等衛生用品。車窗明亮無污跡,車身及時洗刷,保持美觀。

  (四十二)每周組織行政人員對校車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由司機和跟車教師簽字,檢查整改確認合格后簽字歸檔。檢查過程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1

  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強學校安全工作作為當前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擺在突出位置,強化管理,狠抓落實,將工作做深、做細、做實,確保師生安全,為迎接黨的十七大的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氛圍。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的力度,指導學校建立安全工作機構或明確專(兼)職負責人,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爭取通過一年的努力,全國廣大學;局朴啺踩A案,覆蓋學校安全管理各環節的安全工作責任制得到全面落實。

  三、廣泛開展創建和諧校園活動。進一步明確創建和諧校園的具體目標要求,努力建設和諧的校園文化,形成良好的校園文明,創建積極向上的校園氛圍,確保校園安全、衛生,建設平安、健康、文明、和諧的校園。通過創建活動,形成一批先進地區和先進學校。我部將適時召開創建和諧校園活動經驗交流會,及時總結和宣傳創建和諧校園先進學校的典型經驗。

  四、繼續抓好學生上下學接送車輛的排查整治工作。在20xx年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礎上,重點解決農村地區使用拼裝車、報廢車、貨車、拖拉機和非法營運客車接送學生上下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管理規范的.學生上下學接送車輛有效管理機制。年內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公安交警部門繼續密切配合,制定出臺關于規范學生上下學接送車輛的意見或辦法。

  五、深入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繼續貫徹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安全工作六條措施》,深入學習德陽經驗,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頓學校周邊的交通秩序,堅決取締黑網吧,尤其要堅決防止校外犯罪分子侵入校園、傷害學生事件發生。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校長或教師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心理問題,注意化解個別師生間和學生間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發傷害事故。通過一年的努力,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六、各地要重點加強農村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寄宿制學校的安全管理。重點做好農村學校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學校食堂、飲用水、廁所等設施和條件。要定期開展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排查工作,針對學校安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消除隱患。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節假日和晚上補課,杜絕因大班額帶來的擁擠踩踏等安全事故。

  七、積極開展“送培下鄉”活動。我部將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一線、面向事故多發地區和學校管理薄弱地區陸續開展10期校園安全專題培訓活動,同時對省級培訓團隊開展培訓者培訓。省、地、縣、校都要制訂詳細的培訓方案和計劃,采取骨干培訓和全員培訓相結合,集中培訓和日常學習實踐相結合等方式,有步驟地開展安全培訓,培訓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經費,有考核。年內基本構建包括省、市(地)、縣和學校在內的培訓體系,做到全國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和教師普遍接受一次培訓。

  八、深入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提高依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水平!吨行W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即將印發,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落實綱要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努力培養中小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中小學生面臨突發安全事件的自我防護能力,切實保障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

  九、20xx年3月26日(星期一)是第十二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主題為“強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諧校園”。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與當地公安機關和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密切配合,圍繞主題,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以提高中小學生自護、自救、防災、逃生能力為主題的教育活動。要特別關愛學習困難學生、貧困家庭學生、農民工子女以及心理上出現問題的學生。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2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不超員,不超速。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8、幼兒上下車時,跟車老師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9、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10、跟車老師在幼兒上車前清點幼兒人數,幫助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員啟動校車;

  11、核實幼兒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幼兒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3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平安,避開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教師必需在乘車前認真對比乘車名單,與領隊教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每次車輛動身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情況正常后方可動身。校車定時參與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全部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情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如有幼兒因特別緣由更改上、下車時光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

  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教師必需在當日記錄中做特殊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需對比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教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需對囫圇車廂舉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教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需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催促校車司機必需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章,并避開一切擔心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泊,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示校車司機必需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教師暗示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需展示接送卡。

  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老師提前通知到該車全部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4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司機,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司機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八、司機每天必須保證把每一名幼兒安全從家長中手中接走,安全送回家長中手中。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5

  為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加強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車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有辦學許可證的幼兒園才可以辦理校車登記。

  三、校車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校車是指學校、幼兒園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或接送學生、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乘坐人數大于9人(含駕駛人)的中型、大型客車,其它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ǘ┬\嚨陌踩夹g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檢驗合格并隨車攜帶檢驗合格標志。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ㄈ﹪娡拷y一設計的校車外觀標志和色彩,到交警部門登記并辦理校車標志。所有校車車窗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陽膜。校車駕駛室兩側噴涂車屬單位、核載人數,車身按規定噴涂統一黃顏色,車身前、后部分別噴涂“校車”字樣。

 。ㄋ模┘友b扶手等安全裝置。

 。ㄎ澹┵徺I“交強險”、“乘客座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并隨車攜帶。

 。┌惭bGPS應用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

  四、要建立完善校車定期檢查制度。

  (一)校車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

  (二)除正常的定期檢驗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ㄈ┬\嚈z查要有登記,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五、要建立完善校車安全行使制度。

 。ㄒ唬┬\噾垂潭ǖ臅r間和地點、線路接送學生、幼兒。

 。ǘ┙铀蛯W生、幼兒時,應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

  (三)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幼兒時應安排隨車人員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制止校車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突發事件。

 。ㄋ模{駛人應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ㄎ澹﹪澜麑⑿\嚱唤o無駕駛證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

  六、要建立完善校車駕駛員資格審驗制度。

 。ㄒ唬{駛員必須品行端正,責任心強,無傳染性疾病。

  (二)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齡須有3年以上。對近3年內發生過人員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駕駛員,及一年內違法被扣分6分以上,或發生過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事故的司機不得聘用其駕駛校車。對駕駛校車受過上述處分的駕駛員,學校、幼兒園要及時解聘。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ㄈ┯變簣@變更和解聘駕駛人須報交警大隊備案審核。

  七、加強監管,嚴格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ㄒ唬┙逃鞴懿块T和交警部門應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與學校、幼兒園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幼兒園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教育主管部門和交警大隊對學校落實交通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16

  為了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節省能源與費用開支,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崗位職責

  1、負責全校乘車學生的接送,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熟悉行車路線,學生接送站名和時間,準時、平穩行車,確保學生身心安全;

  2、愛護車輛,加強檢查、保養,保證車輛的完好狀態,隨時準備執行任務;

  3、遵守交通法規,杜絕交通事故和違章駕駛情況的發生;

  4、節約燃料,做好行車記錄,及時按照上報有關情況;

  5、在學生乘車時,要中速行駛,注意避讓,協助跟車教師做好安全工作;

  6、除做好本職工作外,接受學校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安排。

  二、獎懲考核

 。ㄒ唬⿷土P制度

  1、嚴禁遲到或早退,違者根據情節輕重罰款20—50元/次,一學期累計10次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學校予以扣除相應工資后解聘;

  2、嚴禁曠工,違者每次處以日工資三倍罰款。一學期中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學校扣除相應工資后予以解聘;按時參加安全工作例會,杜絕電話請假,每缺一次扣款50元。

  3、駕駛員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違規造成交通處罰或引發事故者,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4、駕駛員須及時提醒或告知學校車倆的保養及年檢信息并及時予以保養或檢驗,若由未提醒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處罰,由駕駛員負責;

  5、上班期間由后勤處統一實行車輛調配,其他任何教職工或司機均無權批準或私自將車輛開出學校,若后勤主任不在且因工作需要緊急用車的情況下,應經學校主管車輛負責人同意。如果在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開出校區,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由此造成的車輛損壞或人身傷害,由駕駛員全權負責,學校并可視情節輕重選擇是否繼續雇用,一學期中累計3次或月累計2次者,學校予以解聘;

  6、司機輪流值班時間,相關司機必須保持手機暢通,以便臨時調度;值班時間為從早上接車回來至下午送學生止,值班司機必須在值班室范圍內,未到班者每次扣款100元。 兩次以上者扣除相應罰金后予以辭退。

  7、嚴禁疲勞駕駛,若有投訴在開車過程中打瞌睡或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8、 嚴禁酒后駕駛,若有發現或有投訴的,學校進行處罰后予以解聘;

  9、 保持勻速行駛,禁止駕駛員開快車,如果有同車成員或有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愛惜車輛,因本人原因造成車輛刮擦維修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故意隱瞞未上報者將嚴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0、 駕駛員應保持車內的`衛生整潔,不在車內吸煙,如有投訴或經檢查不符合學校衛生標準者,取消每當周衛生獎20元。

  11、 必須服從學校調度命令,有不服從管理或安排任務后沒能及時執行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2、 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禁止撥打或接聽手機,更禁止收發短信,如有投訴,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3、 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交與學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視情節處于100-200元/次的罰款,因此而產生的車輛磨損、違章費用等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14、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將予以開除處理并扣發所有剩余工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二)獎勵制度

  1、凡一學年考核中無交通事故,獲得安全獎300元。 “交通事故”是指因此事需學校承擔經濟責任的事故。

  2、學期獎金額最高為700元(含優秀司機200、安全300、衛生100、全勤100獎項),發放時間為下一學年度初。

  3、參加工作一年且下學期繼續為學校服務者享受本獎項中的優秀司機獎項(評選比例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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