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概要讀書筆記精選
一,刺破公司面紗
“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不顧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實際情況,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刺破公司面紗又稱公司人格否認、公司面紗,即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認并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其效力范圍僅局限于特定法律關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并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公司法人設立合法且取得獨立人格。
2、公司股東客觀上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
3、股東的控制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4、股東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主張否認法人人格。
“揭開公司面紗”的本質,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或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時,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敖议_公司面紗”制度作為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可以有效地維護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不僅不是對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補充與升華。這也充分表明正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證明并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與正義性。
二, 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等相關問題探究
根據公司制度一般理論,公司一經合法產生,就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人格就相分離,公司與股東是彼此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是公司的債務,不是股東的債務,公司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以公司財產受償。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原理的適用不應是絕對的,作為例外,在公司股東存在瑕疵出資、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以及承諾承擔公司債務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就應視為股東的債務,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一)股東在瑕疵出資時的清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從公司設立到公司運行,股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瑕疵出資現象大量存在。公司資本是公司賴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是公司債務的總擔保。一定的公司資本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股東瑕疵出資的行為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公司的資本,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從而給債權人帶來了潛在或者現實的威脅。因此,在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追究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
所謂股東的瑕疵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行為。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其實質是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段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繳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自身所有。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表現為以下形式:
(1)利用股東地位,特別是控股關系,強行從公司帳上劃走資金;
。2)公司從股東手中購回股權,但未辦理減少股本登記;
(3)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即現行分配利潤;
。4)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在彌補上年虧損前分配利潤;
(5)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6)公司向股東支付相當于股本金的貨幣但股東仍持有股權;
。7)股東利用親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經濟主體實施關聯交易,轉移利潤。
(二)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時的清償責任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兩者的結合使得現代公司的'投資者實現了在盡可能減少風險的前提下追逐利潤的愿望,刺激了人們對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認同。但是,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對經濟秩序的實際作用卻似一柄雙刃劍,既為奮發進取者提供了保護傘,也充當了巧詐舞弊者的護身符。一旦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被濫用,公司即足以其法人面紗從法律上隔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之間的聯系,其結果將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遭受損害。有鑒于此,各國現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債權人正當權益和使股東權利義務相一致之考慮,在確立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也對其適用條件和除外規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只要股東沒有濫用公司人格,保證公司在財產上和人格上真正獨立于股東時,就適用有限責任原則,否則,只要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擅自、直接支配公司財產,侵害公司債權人正當權益的,就應揭開罩在股東頭上的公司面紗,否認公司的“人格”,讓真正的行為者—公司股東顯露原形,對自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向債權人負無限責任,此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揭開公司而紗”之理論在公司法中的運用。
三,公司籌資
企業籌集的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需要償還,而權益資本不需要償還,只需要在有贏利時進行分配。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屬于債務資本,留存收益、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屬于權益資本。根據以上籌資成本的分析,企業在融資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1.債務資本的籌集費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權益資本
只能扣除籌集費用,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舉債方式籌集一定的資金,可以獲得節稅利益。
2.納稅人進行籌資籌劃,除了考慮企業的節稅金額和稅后利潤外,還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通盤考慮。比如過高的資產負債率除了會帶來高收益外,還會相應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在權益資本籌集過程中,企業應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為使用企業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較少,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財務負擔和風險都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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